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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2023-08-04 17:28


本站讯  7月29日,《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并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分为总则、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保护、河道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37条,在原《条例》基础上修改了13条,删除了19条,新增了21条。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颁行于1994年10月1日,此次修订是山西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视察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治水兴水大文章的重大举措,对于保障山西防洪和生态安全,加强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水资源合理高效利用,对推动山西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条例》立足山西河湖实际,在管理体制方面,通过立法进一步厘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进一步优化并确定各级河道及重要河段管理主体和职能。同时,将河道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具体任务和职责明确交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新《条例》新增有关部门职责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从立法层面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开展河道管理联合执法,依法解决河道管理突出问题,及时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新《条例》明确实行河湖长制,规定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同时明确河湖长考核机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新《条例》明确河道保护和利用有关规定,细化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增加并明确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审查及法律责任有关规定。新《条例》突出生态保护理念,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湖不同区域功能定位和保护目标要求,科学确定河湖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发挥河湖防洪、供水、环境、生态等综合效益。新《条例》还结合本省实际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八种情形,并细化有关法律责任。

新《条例》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河道治理有关要求,细化河道治理有关规定,增强河道防洪能力。要求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措施,有效增强河道防御洪水能力,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水上交通通畅,并明确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保护及防洪需要,及时组织开展河道清淤和疏浚工作。

新《条例》还对山区河道监测、河道采砂、河道管理信息化、智慧化建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为切实解决河道管理有关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近两年来,山西大力推动水利地方立法工作,已先后完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决定(制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制修订)》《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修订)》《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等六部水利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修订(正)工作。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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