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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修订出台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3-10-19 17:29

为适应水库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意见》从五方面予以改进:

第一,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

小型水库管护模式改革后,增加了实行集中管护、“以大带小”和购买服务管理水库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意见》明确,设有管理机构的水库,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所辖水库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实行集中管护、‘以大带小’管理的水库,其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所辖水库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水库,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内承担管理职能的内设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水库第一安全责任人;实行购买服务管理的水库,购买服务的单位负责人为水库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二,明确水库运行调度管理指挥。

防汛抗旱体制改革后,水库运行调度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意见》增加了“四预”强化措施,要求水库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强调建设完善水库雨水情监测设施,完善洪水预报方案,加强监测预报;强化预警信息发布;开展防御推演演练;完善各类预案,健全调度管理制度和机制,有效拦洪削峰错峰。同时调整了水库汛期运行调度指挥,增加应急预案批复和组织落实单位。

第三,保障水库维修经费严格安全管理。

《意见》将水库维修养护经费来源由征收的水费调整为财政资金,明确水库维修养护经费由各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中央、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支持,各级财政资金落实后,如有不足,县级负责兜底补足。省水利厅对水库的防洪功能部分给予工程运行管护资金补助。同时增加了水库安全运用措施要求,明确鉴定为“二类坝”的水库,要根据鉴定结论制定限制运用措施并严格执行;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要落实“一库一策”安全度汛措施,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在隐患未消除前原则上一律空库度汛。

第四,多举措消除水库安全隐患。

《意见》新增大坝安全鉴定要求,要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及时组织专门安全鉴定。明确水库除险加固经费来源,已列入“十四五”规划的病险水库要在2025年前完成除险加固;后续安全鉴定结果为“三类坝”的水库,由市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筹措资金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同时拓展了水库标准化管理内涵,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水库运行管理水平,要求2025年前大中型水库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2030年前所有水库实现标准化管理。

第五,创新水库安全管理责任考核。

《意见》将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每年从水库防汛责任制落实、大坝定期安全鉴定、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两项”经费落实等方面考核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依据考核结果分档次补助水库维修养护资金,强化考核激励。水库大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强化水库漫坝险情和垮坝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2022年10月水运管〔2022〕393号)调查处理。

新修订《意见》对水库安全管理责任更加清晰,水库汛期调度指挥更加顺畅,水库安全管理要求更加明确,水库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更加科学,将全面提升水库运行管护能力,有力保障水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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